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染源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水排放、废气排放手工监测和比对监测过程中采样及测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1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水排放、废气排放手工监测和比对监测过程中采样及测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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