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 4.7 条、4.8 条、第 5 章、6.2 条、6.5 条、7.1 条、7.4 条、7.9 条、8.2 条、9.1 条、9.3 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T450—2007《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与 DB11/T45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见封面,2007 版的封面); ——修改了第 4 章职责(见第 4 章,2007 版的第 4 章); ——修改了当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间的设置要求(见 5.3,2007 版的 5.2.11-5.2.13); ——适用范围中增加了非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见第 1 章,2007 版的第 1 章); ——增加了瓶组、自管和托管 3 个定义(见 3.1、3.3、3.4); ----增加了餐饮服务单位应与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要求(见 4.3); ——增加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量上限要求(见 5.1); ----增加了橡胶软管使用年限应符合 CJJ12 的要求(见 8.4); ——增加了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等(见第 9 章); ——删除了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要求(见 2007 版 5.1.2); ——删除了液化石油气管路上连接密封措施的要求(见 2007 版 6.5); ——删除了钢瓶与灶具连接管要求(见 2007 版 6.8)。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以及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等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协会、北京市燃气协会、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北京市顺义宏达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李美竹、李毅、李家名、李岩、韩江、张春田、许红、由涛、张丽莉、左恩岩、王 璠、赵雪玲、张崇贤、姜永利、刘振祥、张永革、谭伟。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基本要求,以及瓶组气化间、气瓶、工艺系统、用气设备、安全装置等的设置、安装、使用的安全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熟食制作的所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的餐馆、宾馆饭店、民俗度假村、农家乐等;非经营性的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招待所、建设工地食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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