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的技术要求和计量检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技术要求》(HBC 4—2001)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1 月 2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以下简称孔口流量计)的技术要求及计量检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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