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低毒、低挥发性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类溶剂、卤代烃类溶剂、甲醇、氨及其化合物等提出了控制要求,同时对产品的安全使用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参考了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等国家的环境标志标准,并综合考虑我国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生产企业的技术现状和产品环境特性而制定的。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北京绿色事业文化发展中心、佛山市保居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油墨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托展油墨有限公司、迪爱生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 11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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