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浏览次数:87
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DB31/767-20XX
发布日期 2022-08-30
实施日期 2022-08-30
起草单位 wu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2〕8号)的要求,我局组织修订了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23年9月3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反馈我局。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sthj.sh.gov.cn)“法规政策标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谢宗(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地 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 编:200003
电 话:(021)23117422
传 真:(021)63555919
电子邮箱:kudo613@163.com
联系人:羌宁(同济大学)
地 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邮 编:200092
电 话:(021)65981926,13817718480
传 真:(021)65981926
电子邮箱:tj1926@126.com
附件:1. 征求意见名单
2.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要)(英文)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已发布专项的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其专项标准。
危险废物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无专项国家或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要)(英文).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3.23 M】 下载  |  查看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1.5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概览:上海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键信息
1. 适用范围
上海市现有及新建/改扩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和特殊类型)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涵盖环评、设计、环保验收、排污许可及运营期排放监管。
2. 标准执行要点
评估方法采用单因子评价,任一监测项超标即判定不达标。
时间节点
现有设施2024年6月1日前执行DB/31 7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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