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 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源的检测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导则规定了测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源的技术要求。对设备泄漏和敞开液面等排放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方法、仪器设备要求等作相应的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同济大学、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2014 年12 月31 日环境保护部批准。 本标准自2015 年02 月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源自设备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检测技术要求。规定了对设备泄漏和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源的VOCs 的检测方法、仪器设备要求、质量保证与控制等。本导则不适用直接测定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源的VOCs 质量排放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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