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的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监测,控制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1月0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的运行工况、采样器材、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结果表达和监测报告等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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