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陶瓷工业及其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陶瓷协会、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新润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新锦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意陶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贝斯特陶瓷有限公司、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古宝斯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恒洁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佛山华清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晶、陈环、罗伟铿、陈振广、严骁、张旗康、叶永楷、黎友海、关润淡、陈志航、任明忠、蔡廷祥、霍佑文、卢广坚、石明文、钟伟强、屈赛平、杨贤标、霍德炽、刘建新、陈世清、孔庆源、谢培全、霍志标、万杏波、陈青。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5464及修改单等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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