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 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 5号)的要求,由中 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煤矿 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UB 50383--2006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总结了规范实施以来的工程经 验和我国煤矿井下消防、洒水工程技术发展成果,进行了调查研 究、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 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 语、符号,水量、水压、水质,水源及水处理,给水系统,用水点装置, 水力计算,管道,加压泵站,监测和自控,节能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高了井下用水的水质标准及使用 再生水所要求的条件、扩大了管材的选择范围,新增系统功能的扩 展及节能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 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对规范进行修改 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河北省邯郸 市漫河北大街114号,邮编:056031;传真:0310一 3014959),以供 今后修订时参考。
1.0.1 为了统一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设计原则和标准,适应工 程技术的发展,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 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 建及扩建煤矿的井下消防、洒水设计。 1.0.3矿井应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1.0.4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使用方便。 1.0.5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建设应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 1.0.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应适应矿井的特点,并应与 矿井的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动力等系统的设计相互协调。 1.0.7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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