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及相应的检测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HCRJ039-1998)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北京标旗生态环境集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监视和记录以电为动力的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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