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省水文水资源局、省水土保持局、省草原总站、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气象科学研究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 为做好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等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特点,我厅制定了《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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