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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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桂环规范〔2018〕1号
发布日期 2018-02-07
实施日期 2018-02-0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文件要求,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需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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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pdf 【0.15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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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告概览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
2. 重点污染物总锌、总铜等7种重金属,需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特别限值。
执行时间
新建项目公告发布后立即执行。
现有项目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监管措施
地方环保部门加强监管,自治区部门联合督查。
违规企业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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