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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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惠府〔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1-07
实施日期 2023-02-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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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pdf 【0.2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惠州市燃气锅炉及新建生物质锅炉排放限值通告概览
核心内容
惠州市要求全市燃气锅炉及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改善空气质量。
•••
关键信息
1. 执行范围
惠州市全域
2. 执行时间
新建燃气锅炉 & 生物质锅炉:自通告生效起执行。
现有燃气锅炉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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