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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