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入河(海)排污口排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的工作流程、前期准备、第一级排查、第二级排查、第三 级排查的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控制、成果提交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清华大学、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2 月 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的工作流程、前期准备、第一级排查、第二级排查和第三 级排查的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控制、成果提交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入河(海)排污口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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