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水土保持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通知》(水规计[2011]224号)要求,自治区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年)》。2018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中对全疆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进行了复核划分,现将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以下简称“两区复核划分”)成果印发给你们。各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两区复核划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开展州(地、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复核划分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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