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管局、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城管局,各派出机构;各区(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造法问题,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制度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川环发[ 2020 ]35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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