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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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成环发〔2021〕43号
发布日期 2021-01-28
实施日期 2021-01-2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四川省成都市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管局、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城管局,各派出机构;各区(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造法问题,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制度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川环发[ 2020 ]35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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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成环发〔2021〕43号--关于印发《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1.1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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