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 善环境质量,促进工业炉窑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未涉及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项目,按国家或江苏省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江苏省新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的,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应按新发布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国家新发布的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及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 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炉窑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国家或江苏省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其工业 炉窑大气污染物应按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不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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