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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