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了DB64/T587-20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与DB64/T587-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一修改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及消防救援队伍的法定全称(见全文内容); 一一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 一一修改增加了部分术语定义(见3. 1 、3.4 及3.6) 一一修改增加了单位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见4. 1. 1) 一一修改增加了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的内容(见4. 1. 2) ; 一一修改增加了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的内容(见4. 1. 3) ; 一一修改增加了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的内容(见4. 1. 4) ; 一一修改增加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责(见4. 1. 6) ; 一一修改增加了不同管理单位使用同一建筑时,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的内容(见4. 1. 7) ; 一一修改增加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及要求(见4. 1. 11) ; 一一修改增加了单位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定期培训演练职责(见4. 2. 2) ; 一一修改增加了起火单位第2 灭火力量应采取的措施(见4. 2. 3) ; 一一修改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公开内容及承诺信息(见4. 4. 7) ; 一一删除了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内容; 一一增加了单位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记录表格样式(见附录A); 一一修改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部分标志(见附录B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颖玛、崔岩、蒋伟、梁建忠、赵大宏、翠亮斌。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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