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与GBZ 20-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对致病物质进行了调整,增加新致病物,并对致病物分类进行调整; ——删除了其他处理的部分内容; ——修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浦东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莱州市慢性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华、王兴刚、杨惠敏、严月华、郭孔荣、刘林刚、薛春霄、程秀荣、陈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7806-1987; ——GBZ 20-2002。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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