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能效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佳、臧玲、蒋文闻、余星。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气体产品碳排放指标的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深冷法和变压吸附法生产并销售空分产品(氧氮)的碳排放指标计算和评价,不适用于生产供自用的生产空分产品企业的考核及采用膜分离法生产空分产品的设备以及单纯的液化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气为主要原料、采用蒸汽转化法生产并销售合成气产品的碳排放指标计算和评价,不适用于其他方法生产的合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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