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监管,规范排污单位废气、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信息标志牌要求及排放口监测点位管理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5468—91(3.4、3.5 条款)、GB/T 16157—1996(4.2.1~4.2.3 条款)、HJ 75—2017(7.1.1、7.1.2.1~7.1.2.4 条款)、HJ 91.1—2019(5.1 条款)、HJ 353—2019(5.1、5.2 条款)、HJ/T 373—2007(4.4.3 前三段、5.4.2 条款)、HJ/T 397—2007(5.1、5.2.1 条款)、HJ 836—2017(7.1 条款)、HJ 916—2017(5.3.2、5.3.3 条款)、HJ/T 92—2002(5 条款)等标准规范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上述标准条款涉及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要求部分内容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可按照上述标准及本标准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12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信息标志牌要求及排放口监测点位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海洋油气开发工程除外)对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手工监测点位、自动监测点位的规范化设计、建设、改造、整改、验收和管理。排放标准中对处理设施效率有明确要求的,处理设施入口也应执行本标准,其他处理设施入口等中间过程监测点位可参照执行。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