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等特定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桂环规范〔2022〕11号)要求,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以及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需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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