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英诺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焦占红、刘大可、张峰亮、孙艳群、何广斌、金超、申迪、王叶红、李华新、崔晨、李博、商廷泽、马春喜、于海宽、闫伟峰、李攀。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的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工程资料、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的管理: a)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b)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它文物保护工程、历史建筑及尚未公布为文物建筑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资料的管理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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