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质量报告书的总体要求、分类与结构、组织与编制程序、编写提纲等内容。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2年12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质量报告书的总体要求、分类与结构、组织与编制程序、编写提纲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编写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县级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写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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