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以下简称《权限目录》,见附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4月2日起实施,《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权限目录(2018年本)》)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8号)和《权限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中对于区域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可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按市政府相关要求,已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行使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的,仍从其规定。 建设地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的建设项目(专业实验室、研发或试验基地除外),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必要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2022年4月2日前受理的建设项目,仍按《权限目录(2018年本)》判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权限目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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