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高新区审计监察局、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春楠、孙邦勇、王赓、王勇、徐倩、李士勇、邢晓强。
本标准规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服务环境监督检查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被监督部门工作要求、被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要求、监督检查机构的调查工作、对被监督部门的评价、对损害投资服务环境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服务环境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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