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清单自2026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2023年5月31日联合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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