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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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规〔2026〕22号
发布日期 2026-08-27
实施日期 2026-08-27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清单自2026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2023年5月31日联合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27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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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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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该文件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四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印发,自2026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6日,同时废止2023年版旧清单。清单旨在深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共包含24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主要内容分三类:
1.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共21项):涵盖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备案环评登记表、挥发性有机物未密闭操作、超标排放(限值内)、未填报排污登记、扬尘物料未密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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