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应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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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6-03-15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1. 基于《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的实施,使废油再生企业找到了发展的方向以及发展的边界,但是其内“9.1.3不应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内容,不但使相关部门以及废油再生行业进入了误区,也阻碍了我国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该内容与现行《环保法》的第七条是相对立的: 1.1.业内没有人能知道“硫酸/白土法”的具体含义;是既不应使用硫酸也不应使用白土,还是硫酸和白土不应一起使用? 1.2.业内没有人能知道“不应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的具体意图,因为被限定的是一种过程方法而不是结果,而该过程方法的实施,不但与环境污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废油再生行业的环境保护水平。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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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不应使用硫酸_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的回复.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关于废矿物油再生技术的争议与回复概览
核心争议:
2016年有来信质疑《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中“不应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的规定,认为该条款表述模糊(未明确禁用范围),且该方法未必导致污染,甚至可能提升环保水平。
官方回复要点:
1. 废矿物油的危害性
被列为危险废物(含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物质),需严格管控环境风险。
2. 硫酸/白土法的弊端
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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