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正常生长和土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于 1995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名称由《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调整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规定了农用地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基本项目,以及六六六、滴滴涕、苯并[a]芘等其他项目的风险筛选值; ——规定了农用地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的风险管制值; ——更新了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5 月 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分类。园地和牧草地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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