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7380- 1998《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规定》,与GB 17380- -1998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海区水中建(构)筑物”的定义(见3.1,1998年版的3.1); -删除了“节奏光的有效光强”的术语和定义(见1998年版的3.2); -增加了“海上风电场外围重要设施”“海上风电场外围中间设施”的术语和定义(见3.2和3.3); -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4章); -增加了标示海区水中建(枸)筑物群的助航标志种类、形状、颜色,灯质要求(见5.1.2); -修改了对灯光射程的要求(见5.1.3,1998年版的4.1.4); -删除了对灯光开启时间的要求(见1998年版的4.1.5); -删除了安装备灯辅灯的要求(见1998年版的41.6.4.1.8和4.2)3; -修改了对无线电航标的设置要求(见第6章,1998年版的4.6和4.8)3 -修改了对雾号高度的安装要求(见7.2,1998年版的4.3.1); -删除了 对备用雾号的相关要求(见1998年版的4.3.4.4.3.5 和4.3.7); -增加了对海上凤电场助航标志设置的要求(见第8章); -增加了助航标志设置的其他要求(见第9章); -删除了安装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998年版的4.3.6); . -删除了系碇用具和浮标的设置要求(见1998年版的4.5); -删除了对临时助航标志的设置要求(见1998年版的4.7)。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7380- 1998。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标示中国海区水中建(枸)筑物的助航标志种类、形状、颜色、灯质及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标示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内具有固定位置的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所设置的助航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作为助航标志而专门设置的建(构)筑物,也不适用于跨海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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