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875—2012《滑雪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与DB11/T 875—2012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删除3.2; ——增加术语和定义 3.5 滑雪魔毯、3.6 滑雪巡逻员; ——修改滑雪场地的相关要求,并入到基本要求内(4,2012版的4、6.10、6.12、6.13、6.16、7.3.3、7.3.4,); ——修改滑雪装备相关要求要求”,并入到安全运营要求内(见5,2012版的4.1.2、4.1.3、4.1.4、4.1.5、4.1.7、5.1、5.3、6.1、6.2、6.3、6.7、6.8、7.1.3、7.1.5、7.1.7、7.3.5); ——增加5.3 环境管理要求一条; ——修改设备设施相关要求要求,并入管理要求内(见6,2012版的5.4、7.1.1、7.1.9、7.2.3、7.2.4、7.2.5、7.2.6、7.3.1); ——增加5.3 环境管理要求一条; ——增加“附录A(资料性附录) 滑雪人员行为与安全守则 ”; ——增加“附录B(资料性附录) 雪板固定器调节表”; ——增加“附录C(资料性附录) 滑雪道分级办法”。 本标准由北京市体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体育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北京国体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黄希发、祝伟民、PAUL EUGENE BOJARSK、宋雪阳。
本标准规定了滑雪场所安全运营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安全运营要求、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滑雪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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