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部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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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环函〔2023〕184号
发布日期 2023-08-15
实施日期 2023-08-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部署,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领域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了《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部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部门协作机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8月15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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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部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pdf 【0.6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浙江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概览
核心内容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与林业局联合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旨在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构建分工合作、高效有序的综合执法格局。
职责分工
林业部门负责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破坏行为的日常监管(8类具体事项)
生态环境部门承担上述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能
协作机制
1. 信息共享双向开放监管信息,定期交换执法动态
2. 线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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