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646《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分为六个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 ——第 3 部分:实体防护与入侵报警子系统; ——第 4 部分:化学监测子系统; ——第 5 部分:放射性材料监测与处置; ——第 6 部分:武器与爆炸危险品检测及处置。 本部分为 DB11/T 646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DB11/646.1—2009《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通则”》。 本部分与 DB11/646.1—200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见 2.和 3.1,2009 年版的 2.和 3.1); ——增加了“安全防范系统”、“站、场、段综控室”、“数字图像”、“现场处置装置”的术语和定义(见 3.1.2、3.1.4、3.1.12、3.1.17); ——增加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见 4.5); ——修改了系统总体架构图(见 5.1,2009 年版的 5.1); ——修改了管理平台的说明(见 5.2.1.2、5.2.1.3、5.2.1.4,2009 年版的 5.2.1.2、5.2.1.3); ——增加了总体架构说明的内容(见 5.2.5、5.2.6); ——修改了汇聚平台信息接入的部分技术指标(见 6.1.1.2,2009 年版的 6.1.1.2); ——修改了汇聚平台转发的技术指标(见 6.1.3.1、6.1.3.2、6.1.3.3、6.1.3.4、6.1.3.5,2009 年版的6.1.3.1、6.1.3.2); ——修改了汇聚平台数据查询与存储的部分指标(见 6.1.4.2,2009 年版的 6.1.4.2); ——修改了车载接入平台存储与下载的部分指标(见 6.3.4.3,2009 年版的 6.3.4.3); ——修改了设计分界的内容(见 7.1.2、7.1.3,2009 年版的 7.1.2、7.1.3); ——修改了机房及控制室的设计要求(见 7.5.1.1,2009 年版的 7.5.1.1); ——修改了网络信息安全等级的要求(见 7.5.4,2009 年版的 7.5.1.3.2); ——增加了功能设施配置的内容(见 7.5.2.4); ——增加了线路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配置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见 7.5.3); ——增加了设施场所重要部位安全防范技术设施的配置表 2 的内容(见表 2 中第 8、13、14、15、21、22、31、56、57 等,其它各项序号有调整); ——增加了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要求(见 11)。 本部分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提出。 本部分由北京市公安局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孙伟年、李树启、左五平、王小平、潘皓、吴晓光、刘刚、尹秋霞、王昕楠、祁影、娄健、杨志刚、刘镇涛、张继伟、尹亚东、马腾、叶响、史阳、陈敏波、孙明阳、张国建、张晔、曾广坤、陈伟、宋爱丽。 DB11/T 646.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 646.1—2009。
DB11/T 646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的总体结构、平台技术要求、一般设计要求、系统资源的编码与管理、数据格式、检验与验收和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要求等七个部分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并可指导工程验收和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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