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实验检测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技术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参照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