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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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执法[2021]183号
发布日期 2021-08-09
实施日期 2021-08-0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建立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有效运用,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9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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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0.4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概览
一、文件目的
建立环境执法机构与监测机构的协作机制,规范环境执法监测活动,提高监测数据在执法中的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
例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计划开展的监测。
非例行监测如“双随机”抽查、专项执法、建设项目事后监测等。
其他执法需要的监测
三、关键内容
1.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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