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现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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