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园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政发〔2014〕51号)、《关于转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综〔2016〕673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水平,规范与指导我市工业企业VOCs污染减排、排污申报核定及排污费征收等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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