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导和规范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碳足迹量化工作,推动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碳减排,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碳足迹量化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湖北工业大学、中国水泥协会、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中国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碳足迹量化的方法和要求,包括量化目的和范围、清单分析、影响评价、结果解释、产品碳足迹报告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碳足迹量化工作,其结果可作为产品碳足迹绩效评价、产品碳足迹信息披露、环保信息公开等不同应用的依据。碳抵消不在产品碳足迹量化的范围内。 本标准仅针对单一影响类型,即气候变化,不评价产品生命周期产生的其他方面环境潜在影响,也不评价产品生命周期可能产生的社会和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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