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第5部分:限制速度; -第6部分:铁路道口;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8部分:学校区域。 本部分为GB 5768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5768- 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 5768- 1999 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GB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 -增加了附录B(规范性附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增加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使用的原则(见第3章)。 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新的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琤琤、何勇、高海龙、姜明、王超、侯德藻、张帆、杨文静、郭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5768-1986 ,GB 5768-1999。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评论
收藏
分享
反馈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