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地面水体和地下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标准。
1.1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有关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以下简称“排污”)的一切单位。 1.3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颁布之日后批准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经建成、正在建设和批准立项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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