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铅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铅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年12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铅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铅的测定。 方法检出限为5μg/50 ml 试样溶液,当采样体积为 400 L 时,检出限为 0.013 mg/m3,测定下限为0.052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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