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CRJ036-1998)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环境保护分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150m3/h~20000m3/h,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污染物的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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