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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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粤环函[2024]386号
发布日期 2024-11-25
实施日期 2024-11-2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平台建设、动态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公开等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为贯彻落实《办法》,做好我省的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附件: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4.58 M】 下载  |  查看
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0.1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4〕386号)是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文件,旨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做好广东省的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以下是对该文件内容的分析:
1. 加快推进在用入海排污口备案
要求组织做好《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备案工作。
督促责任主体在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表,报沿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备案。
2. 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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