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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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05〕225号
发布日期 2005-06-10
实施日期 2005-06-10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你局《关于火锅店外排气体是否界定为饮食业油烟问题请示的函》(吉环函[2005]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排放油烟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控制。排放标准规定的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及采样分析方法,适用于对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排放含油烟气体的控制;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视同超标排放,不需进行排放浓度监测。

二、饮食业油烟是多种成分的混合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采样分析方法是一种非特异性监测方法,该方法不宜作为判断气体成分中是否含有油烟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成分与其使用的汤料成分和加工食物的种类有直接关系。火锅汤料的主要成分是水和调味料,火锅汤料沸腾时的温度接近水的沸点,低于采用烹炒等方法加工食物时的温度。鉴此,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以水蒸气为主,并可能含有调味料和食物中的挥发性成分,与食物高温烹炒过程中产生的含油烟气体成分有较大差别。

因此,若火锅店未采用烹炒、烧烤和油炸等方法加工食品,则不宜将其排气定性为含油烟气体。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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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0001_2005•6•10_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_环函[2005]225号》是一份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文件,主要针对饮食业单位排气的适用标准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规定。以下是对该文本内容的分析:
1. 背景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就火锅店外排气体是否界定为饮食业油烟问题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请示。
2. 主要内容
油烟排放控制饮食业排放油烟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控制。该标准规定的油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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