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对排污单位标识和表示的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对《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HJ 608-201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调整标准名称为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调整排污单位A类编码规则; ——扩展排污单位B类编码规则; ——增加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删除原附录A 污染源代码示例,调整为附录A固定污染源代码示例; ——增加附录B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代码示例。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8年1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管理工作中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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