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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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05]277号
发布日期 2005-08-15
实施日期 2005-08-15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你局《关于海滨滩涂灰场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审[2005]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对利用海岸滩涂建设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未作出规定。若拟利用海岸滩涂设立拟建火电厂的备用贮灰场,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如适合设立电厂贮灰场,在该项目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以及关闭、封场等工作中,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执行。同时,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应构筑有效的挡水堤坝等设施,防止海水冲刷造成火电厂排灰流失,污染海洋环境。

二、制定防止扬尘措施。

三、采取适当方式综合利用火电厂排灰,减少排灰的入场处置量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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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_环函[2005]277号.pdf 【0.16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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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本文件为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复函,编号为环函[2005]277号,日期为2005年8月15日。复函是针对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海滨滩涂灰场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请示所作出的官方回应。
文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针对利用海岸滩涂建设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问题,复函指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并未对此类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2. 若计划在海岸滩涂设立火电厂的备用贮灰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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