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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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07〕351号
发布日期 2007-09-20
实施日期 2007-09-20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你局《关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环评[2007]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该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2台35 t/h和2台75 t/h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若上述锅炉共用一根烟囱,且监控位置在烟囱处,则应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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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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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该文本是一封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官方文件,文件编号为环函[2007]351号,日期为2007年9月20日。这封函件是对安徽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的关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回复。
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包含2台35吨/小时(t/h)和2台75吨/小时的循环流化床锅炉。
2. 对于这些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遵循以下两个标准: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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