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等。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XX 年 XX 月 XX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生态环境规划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等四级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综合规划、生态环境区域规划等生态环境规划编制。 乡镇、新区等其他行政单元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生态环境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相关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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