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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